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2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14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6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3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1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43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5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融资................................................6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9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80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1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摘要............................................82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万家和谐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基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 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指《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 《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本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中列明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日期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2.0%,具体在招募 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 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 1、场外认购时,本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回给投资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提交申请的销 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认购确认的,投资 应在募集结束后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本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当条件成熟时,投 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 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 将视情况对前述申购、赎回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赎回款项于T+7日内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场情况,调整上述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调 高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去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四)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一)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基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暂停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2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 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量占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 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限制。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该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其他 业部)之间进行转托管(转指定)、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以及在场 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基金份额时,其申请不予受理。本基 金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始时间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 记机构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包括强制执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基金赎回费及其他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 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 (13)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 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 (14)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1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1)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五)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六)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会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线、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身份证明、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代理 (2)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 5、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出席或主持大会,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 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基金管理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 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利害关系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大会主持人应当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 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7、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7、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50%以上(不含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 规定订立《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 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 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条件的机构办理。若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应与注册登记机 构签订注册登记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基金非交易过户、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册登记机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视具体情况,自行办理或改委托其它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 票(含存托凭证)、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权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债券等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5%—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通过有效配置股票、债券资产比例,谋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投资中风险、收益 的和谐平衡;二、长期买入持有和事件驱动投资的和谐,通过对不同行业、不同股 票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的偏离程度和其市场价格向内在价值的回归速度的分析,谋 求基金资产在不同行业和不同股票投资中长期投资和事件驱动投资的和谐平衡。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以宏观经济分析为依据,结合对股票市场整体市盈 率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等综合指标的定量分析,形成对各大类资产 收益风险水平的前瞻性预测,以此确定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 业生命周期、行业前景、行业竞争力比较分析;市场气氛分析,同时结合因产业结 构优化升级、产业政策变化或短期汇率、利率及通货膨胀水平变化对行业发展的影 本基金管理人在个股选择上,着重判断公司是否具备“盈利模式、资源、技术、 资本、市场”等五个方面的独特竞争力。通过定性、定量分析,选择自身投资价值 被市场低估的公司,评估其价格向其内在价值回归的速度和力度,把握个股投资机 本、市场等五个方面,具备上述一项或多项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将在长期竞争中处于 判企业时,本基金管理人更加看重创新性盈利模式的可行性或传统性盈利模式的适 品的客体。本基金偏好选择拥有稀缺性资源的企业,因其增长方式的可持续性具备 较大的保障。本基金将通过每股资源价值这个指标评判不同企业拥有资源的数量。 理想的产品应是具有较小的技术风险,具有区别于竞争对手的专用特点,并且能够 业的市场运营能力。本基金倾向于寻找在一个不断膨胀的市场中,能以比较小代价 获得市场份额快速增长的企业。评判企业所的面对市场状况的指标为:a.潜在顾客 的需求量;b.市场份额;c.市场进入壁垒。评判企业的市场运营能力指标为:a.营 内在价值做出评价,这里我们利用FCCF模型作为估计个股内在价值的框架模型。同 时结合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PEG、EV/EBITDA等相对估值指标确定个股市场价 格与内在价值的偏离程度,选择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内在价值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 动因素,如包括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气氛、公司事件在内的催化因素等多种 动因素将成为短期内影响股价变化的主要因素,其决定了价格向价值回归的速度和 股价向其内在价值回归的因素,利用多因素模型等定量分析方法确定短期内个股股 价向其内在价值回归的速度和力度,结合本基金管理人的经验,在长期投资与事件 策略执行,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 基本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 变化和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 对债券市场期限结构变动特征的历史分析和现阶段期限结构特征的分析,结合市场 运行、持有人结构、债券供求等因素,形成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对不同期限结构的 置策略,使债券组合资产配置于不同的债券品种(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等),以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投资策略、获利保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投研团队撰写的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报告、 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基金经理拟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监察稽核部提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选择标准,上市公司分析报告,结合自身的管理经验,可 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股票和债券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 或不定期的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与损失,并对基金业绩进行有效分解,以便能更好地 评估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选择各自对基金业绩的贡献度,并对基金经风险调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除上述第11、12条以外,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 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证券交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 FV=C+(P-C)×(Dl-Dr)/Dl(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 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 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 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 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 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五)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一)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三)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相关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 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 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 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之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 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 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当年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年度末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5、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6、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7、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基金发生如下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23、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三)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二)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1、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履行的,由违反基金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 事人违反基金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法规另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需就另一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共同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 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